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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号公报
发布日期:2013-06-05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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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1)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族宗教工
  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1)
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市人民政府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3)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李宝洲(4)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李庆红(7)
关于提请任免陈三奇等47名同志职务的议案李志增(11)
关于提请任免赵荣等15名同志职务的议案邱 恺(13)
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拟任命人员表态发言
  摘录(14)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15)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17)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18)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

2013年4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三门峡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勋主持会议,副主任孙宗会、肖群兰、张朝红、李宝洲、吕均平、裴富平,秘书长杨治安及21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三至四章;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族宗教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情况的报告;审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商议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振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邱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族宗教工作
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013年4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12月1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充分肯定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培训、强化责任,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
市政府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法等相关部门,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纳入各级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活动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夯实民族宗教基层工作基础,对乡(镇)、村民族宗教工作人员每年组织2次专业培训,并对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障,逐步消除基层领导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现象,使基层干部真正负起责任,起到前沿一线尖兵作用。
二、关于积极培育、强化监管,大力促进少数民族企业快速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和平台。“十二五”期间,我市已争取到2家企业作为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中央财政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贴息2.88%的贷款。目前,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1.5亿贷款中,8900万贷款已开始享受补贴。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虽有5000万以上贷款,因其不是基准利率贷款未享受补贴。目前,市政府正在积极协调,力争使2家企业的所有贷款都能享受中央财政的补贴。2013年,有望享受400万元以上国家财政补贴,将有力地促进民族企业快速规范发展。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我市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牛羊肉市场的管理,积极推广定点屠宰模式。市政府已确定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牛羊肉定点屠宰的相关措施,积极推进定点屠宰模式,规范牛羊肉市场管理,维护少数民族权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是市政府重点扶持的规模较大的牛肉食品生产加工厂家,现已在市区、渑池县等设有直销门市,渑池县已基本实现牛在该企业定点屠宰。今后要大力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加大定点屠宰的覆盖面。
三、关于制定规划、加大帮扶,推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列入其中,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同时要求把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2012年,我市已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0余万元,完成少数民族聚居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个;举办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370余人次;为少数民族群众协调小额贷款1200余万元。2013年,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计划落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0万元以上,比2012年增加15%以上;力争完成少数民族聚居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个,比2012年增加50%;为少数民族群众协调小额贷款2000万元以上,增加60%以上。同时拨出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上,更好地解决城镇和流动少数民族群众子女入学、就业、培训、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特困救助等方面问题。
四、关于依法打击、科学管理,进一步维护好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的建议
我市的宗教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依然不容忽视。市政府协调市民族宗教、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宗教事务条例》及其它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每年集中一个月时间,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提高信教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认清非法宗教特别是邪教对人类、对社会的危害,使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御非法宗教和邪教的风气。对“灵恩派”、“呼喊派”、“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入侵,坚持不懈采取严打态势;对个别教派私设的活动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五、关于更新观念、加强建设,不断开创民族宗教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建议
(一)在民族工作方面。一是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少数民族区域全面快速发展。二是坚持每年5月在全市深入广泛开展以“四争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先进乡、先进村、模范清真寺)为抓手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今年的“四争创”活动已开始部署。三是加强对民族聚居村和民族企业的调研,协助民族聚居村和民族企业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年这项工作已在进行中。四是加强民族宗教部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协作,科学管理清真食品安全,确保我市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食用放心的清真食品。
(二)在宗教工作方面。深刻把握十八大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赋予的新内涵,把握十八大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一是积极组织市、县两级宗教工作干部参加今年国家、省举办的专业培训,力争参加2期、20人次以上,并以“以会代训”形式辐射全市所有宗教干部,提高宗教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备案率达90%以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规范合格率达60%以上。三是关心关爱宗教界人士,积极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各种社保,参保率不低于80%,使他们同样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四是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今年计划帮助基督教和佛教两个市级宗教团体换届,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旨,品德上能服众”的标准,使新团体班子充满朝气,富有活力,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树立宗教工作“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新理念,加快少数民族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三门峡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报告。

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
决定》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出席本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9人,以29票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自“一法一办法一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全市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政治权利和劳动、财产、文化教育、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会议指出,当前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工作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还存在薄弱环节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宣传力度不够,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在具体的行政事务或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性别意识的认同度还不够高。
二、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偏低,妇联培养锻炼女干部的基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数量以及年龄、专业知识结构难以满足需要;一些县市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还较低。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的基地,各级党委在制定干部培养计划、选拔条件、拟定提拔女干部候选人等方面很少征求妇联意见,致使妇联组织在女干部提拔中只有呼吁权、没有参与权。同时妇联系统干部交流缓慢,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各级政府执行《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16、17条不到位,在女性就业和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性别歧视和政策执行“缺位”现象
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用工条件明确规定用男不用女,招聘女性提出长相、身高等过分要求,有些企业只招用未婚年轻女性,只与女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服务行业的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一旦怀孕便不再予以录用或要求其自行离岗,女职工因生育遭遇放长假、辞退或被转为待岗和富余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四、办法第22条有关集体收益的分配保障不到位,特别是出嫁后妇女和离婚后的妇女,农村土地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妇女在婚姻家庭及财产方面,权益受损现象依然突出。家庭暴力现象仍很突出。离婚女王女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难、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执行难等问题。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利益问题所引起的上访和诉讼时有发生。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犯现象也时有发生。
五、办法第29条有关“县、乡都要设置妇女庇护场所”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基本上都没有设置这些场所,妇女受到打骂无处避难,无法受到及时有效庇护
弱势妇女儿童救助力度有待加大。在社会转型时期,仍然存在贫困母亲、患癌妇女、重症儿童、留守流动儿童等弱势群体,当她们因种种原因满怀希望到妇联来求助时,妇联组织却只能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法律上的援助,物质上提供的帮助非常有限。在这方面,工会有数目可观的工会会费,团委有团费,残联则有上级部门拨付的基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工作难题,而妇联组织面对求助者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
六、各级政府普遍存在妇女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有些县市根本就没有或形同虚设,更不用说乡(镇)、村一级
妇女工作经费短缺,影响一些工作正常开展。如农村妇女培训、妇女维权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只能从妇联工作经费中指出,但妇联的经费又很少。一些职能部门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市直部门妇女组织组建率不高。
请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于三个月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27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4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李宝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3-4月我们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一决定”)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我市贯彻执行“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基本情况
自“一法一办法一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市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政治权利和劳动、财产、文化教育、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得到了较好地保障;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地实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了普法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妇女知法、懂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优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社会环境。几年来全市共举办各类妇女法制培训200期,法律咨询380余次,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30余万份(册),在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访谈节目等,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妇女参政议政。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完善政策,规范制度,使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目前,全市女党代表85人,占全市党代表数的20.7%,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人数分别占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的20.8%和24%,我市6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有女干部。
(三)促进妇女就业,维护妇女劳动权益。落实妇女就业政策,大力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力开展再就业服务和援助,积极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展女性就业服务活动。五年来签订劳务合同115万份,妇女年均签订劳动合同8.05万份。全市每年组织召开各类就业洽谈会达130余场次,免费职业介绍7.2万人次,其中免费为女性职业介绍2.88万人次,1.3万人次成功实现就业。五年来,全市开展免费职业培训13.5万人,其中女性5.12万人,有3.3万名女职工取得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对5500名下岗失业女职工进行了职业培训,再就业率达70%。培训创业人员8200人,其中女性5100人。年劳务输出规模37.3万人,其中女性14.5万人。截止2012年底,全市655户“零就业家庭”已全部实现动态消除为零的目标。
(四)依法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建立完善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对涉及妇女儿童犯罪等报警案件,做到及时出警,迅速处理。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以来全市共接受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家庭暴力类案件报警189起。共接到报称妇女失踪疑似被拐的案件98起,解救被拐妇女44人,打击处理拐卖犯罪人员74人。五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妇女儿童咨询3589人次,办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507件。
依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我市法院在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时,注重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时,以保护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为原则。三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3849件,其中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1217件,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民事案件888件,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案件497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案件228件,都做了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条文规定纲性不足,弹性很大,某些条文较空洞、笼统,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没有手段,形同虚设。如在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妇联有监督职能,但是实际操作中只能向社会呼吁,监督职能无法落实。再比如妇女定期体检,没有具体时间规定,操作性不强。
(二)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还存在薄弱环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宣传力度不够,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在具体的行政事务或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性别意识的认同度还不够高。
(三)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偏低,妇联培养锻炼女干部的基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数量以及年龄、专业知识结构难以满足需要;一些县市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还较低。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的基地,各级党委在制定干部培养计划、选拔条件、拟定提拔女干部候选人等方面很少征求妇联意见,致使妇联组织在女干部提拔中只有呼吁权、没有参与权。同时妇联系统干部交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四)在女性就业和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性别歧视和政策执行“缺位”现象。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用工条件明确规定用男不用女,招聘女性提出长相、身高等过分要求,有些企业只招用未婚年轻女性,只与女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服务行业的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一旦怀孕便不再予以录用或要求其自行离岗,女职工因生育遭遇放长假、辞退或被转为待岗和富余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有关集体收益的分配保障不到位,特别是出嫁后妇女和离婚后的妇女,农村土地等权益得不到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及财产方面,权益受损现象依然突出。家庭暴力现象仍很突出。离婚女性权益得不到有力地保障,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难、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执行难等问题。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利益问题所引起的上访和诉讼时有发生。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犯现象也时有发生。
(六)有关“县、乡都要设置妇女庇护场所”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基本上都没有设置这些场所,妇女受到打骂无处避难,无法受到及时有效庇护。弱势妇女儿童救助力度有待加大。在社会转型时期,仍然存在贫困母亲、患癌妇女、重症儿童、留守流动儿童等弱势群体,当她们因种种原因满怀希望到妇联来求助时,妇联组织因没有专项资金,只能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法律上的援助,物质上提供的帮助非常有限。
(七)各级政府普遍存在妇女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有些县市没有或形同虚设,尤其是乡(镇)、村一级。妇女工作经费短缺,影响一些工作正常开展。如农村妇女培训、妇女维权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只能从妇联工作经费中支出,但妇联的经费又很少。一些职能部门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市直部门妇女组织组建率不高。
三、建议
(一)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目标,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建议出台关于推进妇女参政议政、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方面的文件。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妇女参政的重视程度,为各级培养、输送、选拔女干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岗女职工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引导她们转变择业观念,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新业,出佳绩。不断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建立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各类案件。
(四)建议各级政府设立“妇女儿童救助专项基金”。既可以为贫弱妇女解决燃眉之急,又可以为妇女工作的开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经济环境。建议各级政府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范畴,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培训培养一批新的妇联维权干部并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使她们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审判中能更好起到监督、协调和服务等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一法一办法一决定”宣传力度。使“一法一办法一决定”深入人心,真正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妇女、关心妇女工作。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2013年4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李庆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向大会报告我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逐步形成了维护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下面,我谨代表市政府就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决定”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抓机制建设,努力保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工作环境。为切实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始终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先后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妇联、公检法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门峡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和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组织部、妇联、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也成立相应组织,确保“妇女法”的贯彻落实。为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市县两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维护妇女权益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分结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为妇女维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市、县两级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法律服务热线,全市建立89个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受理点。市县两级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实行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制度,女性陪审员62个占36%。妇联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设立了妇女信访室,依托110指挥中心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中心,依托综治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市76个乡镇的妇女儿童维权站。
(二)抓源头参与建设,努力优化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政策环境。在2001-2010妇女儿童两规划顺利实施基础上,市政府印发了《2011-2020年三门峡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三门峡市儿童发展规划》,明确今后10年全市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印发新规划目标责任分解书,与33个部门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了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均编制颁布了“两规划”,湖滨区被推荐确定为河南省“两规划”实施示范区。同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每年市“两会”期间都要提交一批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议案和提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较好地推动了妇女工作的发展。
(三)抓宣传教育,努力优化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五五”、“六五”普法规划,通过考前培训、学法考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宣传。二是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在“三八”妇女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6.26”禁毒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活动期间,开展主题活动,针对农村妇女、城市下岗妇女、农民工妇女、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几年来,全市共举办各类妇女法制培训200期,法律咨询380余次,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30余万份(册)。三是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开设了“三门峡妇联网”,设立“维权驿站”,及时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信息、解答维权难题;在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访谈节目,开展典型示范和典型案例现场说法;在信访接待中,根据来访者的实际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等。同时积极开展“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巾帼科技致富”女能手、“巾帼文明岗”等评比表彰活动,引导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岗位建功。通过近年来持续有效地宣传,全市上下营造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抓实事维权,不断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
1、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方面: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及时完善政策,规范制度,使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目前,全市共有在职县级干部1202人,其中女干部176人,占县级干部总数的14.64%,比2010年提高了0.64%;共有党员151069人,其中女党员33556人,占全市党员总数的22.21%,比2010年提高了2.49%;2010年至今新发展党员17388人,其中女党员6267人,占36.04%;女党代表人数85人,占全市党代表数的20.7%,比2010年提高了2.28%;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人数分别占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的20.8%和24%。全市6个县(市、区)领导班子共配备女干部35名,比2010年增加了23名,我市6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有女干部;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有女干部141名,比2010年增加了91名。全市共有县级后备干部214人,其中女后备干部39人,占后备干部总数的18.22%。女干部越来越成为我市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了更突出的贡献。
2、在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出台了《三门峡市幼儿园建设标准》、《三门峡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等,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实行普通高中招生中农村双女户照顾10分政策。发挥乡(镇)成人学校、职业教育培训、农村教育网络作用,大大提高了妇女文化教育程度。劳动部门、各级妇联组织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经济领域转移,全市年劳务输出37.3万人,其中女性到14.5万人。
3、在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方面:落实妇女就业政策,大力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五年来签订劳务合同115万份,妇女年均签订劳动合同8.05万份;大力开展再就业服务和援助,积极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近年来,市政府每年拨付专项资金3000余万元,开发了园林管护、城市绿化、保洁勤杂、图书管理等适合下岗失业女职工就业的公益性岗位4800余个,安置下岗失业女职工就业2550余名。积极开展女性就业服务活动,全市每年组织召开各类就业洽谈会达130余场次,免费职业介绍7.2万人次,其中免费为女性职业介绍2.88万人次,1.3万人次成功实现就业。实施了“三年五万六千”再就业培训计划、技师培养计划,五年来,全市开展免费职业培训13.5万人,其中女性5.12万人,共有3.3万名女职工取得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其中有1980名女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五年来,全市共对5500名下岗失业女职工进行了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率98%以上、再就业率达70%。全市共培训创业人员8200人,其中女性5100人,占总人数的62%,创业成功率达45%以上。全市年劳务输出规模37.3万人,其中女性到14.5万人。截止2012年底,全市655户“零就业家庭”已全部实现动态消除为零的目标。2010年2月份,我市出台的《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了全市行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进一步推动了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2012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女职工分别达到11.52万人、9.3万人、25.5万人、6.1万人,参保覆盖率分别达到95.5%、98.9%、94%、90%,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均达100%。近年来我市城乡困难群体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包括城乡贫困妇女儿童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在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建立完善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对涉及妇女儿童犯罪等报警案件,做到及时出警,迅速处理。2010年以来全市共接受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家庭暴力类案件报警189起,全部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了调处,调处率达100%。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刑事案件9起,均已及时破获。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近三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破获强奸妇女案件139起。成立“打拐办”,建立反拐联席会议制度,2010年以来,全市共接到报称妇女失踪疑似被拐的案件98起,解救被拐妇女44人,打击处理拐卖犯罪人员74人,有力地打击了拐卖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五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妇女儿童咨询3589人次,办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507件。卫生部门成立了“三门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三门峡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小组”,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及“降消”项目、农村孕产妇增补叶酸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普查项目,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坚持开展打击“两非”活动,2009年以来,全市共补助农村孕产妇54259人,补助金额1627.77万元;共采购叶酸331200瓶,都已发放至各县(市、区),目前服用人次数为39357人。近几年,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血样采集人数为41561人。
5、在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方面:各级妇联牵头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一批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和廉洁家庭评比活动,尤其是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纳入了市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依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设立在基层法院的妇女维权法庭,在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时,注重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时,以保护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市妇联、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站妇联信访窗口的作用,为求助妇女提供免费咨询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年来,三门峡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3849件,其中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数为1217件,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民事案件数为888件,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案件数为497件,母亲对子女监护权案件数为96件,侵犯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数为104件,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数为102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数为228件。涉案金额共达2605.1万元,结案率平均达98%,调撤率平均达到66.6%。《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我市妇女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参与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妇女工作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受传统观念和多种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在具体的行政事务或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性别意识的认同度还不够高。
(二)在政治权利方面,实现男女平等还有一定差距。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女干部比例偏低,个别指标还没有达到要求。
(三)在女性就业和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性别歧视和政策执行“缺位”现象。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用工条件明确规定用男不用女,招聘女性提出长相、身高等过分要求,有些企业只招用未婚年轻女性,只与女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服务行业的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一旦怀孕便不再予以录用或要求其自行离岗,女职工因生育遭遇放长假、辞退或被转为待岗和富余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四)在婚姻家庭及财产方面,权益受损现象依然突出。家庭暴力现象仍很突出。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难、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执行难等问题。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利益问题所引起的上访和诉讼时有发生。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犯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妇女维权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主要是做好“三个面向”:一要面向妇女群众宣传,使广大妇女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重点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妇女学法守法,合理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要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宣传,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各自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提高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自觉性。三要面向全社会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意义、妇女权益的主要领域、保障机制和职责,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为妇女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鼓励和引导有发展潜力、素质高的女干部到基层锻炼,提高她们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桥梁纽带作用。把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岗女职工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引导她们转变择业观念,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新业,出佳绩。不断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建立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加大督查力度,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社会各方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贯彻实施。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任免陈三奇等47名同志职务的议案

——2013年4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建议:
陈三奇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利荣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范敏英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免去其立案庭庭长职务;
何红伟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薛 曙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楷德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赵 曜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立宏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邓 彬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周正茂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李松龙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保奇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景志贤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建国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郭旭飞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亚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会强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 琦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刘占军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梁森林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杨 琼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吴洁梅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红英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李占通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路增广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郭建林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习泽强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免去其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胡宏战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安春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申宇航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丽莎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英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凤云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兵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杨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王金贤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李福恒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吴宝珍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魏明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白旭春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韦子超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赵振营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卫秀萍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党立新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发荣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员职务;
免去韩博飞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李志增   
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提请任免赵荣等15名同志职务的议案

——2013年4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
卢氏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接受赵荣同志辞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灵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接受杨红岩同志辞去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湖滨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接受杨森同志辞去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渑池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接受陈三奇同志辞去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义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接受水宝泉同志辞去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卢氏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郭振涛同志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灵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蒋小平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滨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赵荣同志为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渑池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袁博同志为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义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李文翔同志为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请:
批准免去:
赵 荣同志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杨红岩同志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杨 森同志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三奇同志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水宝泉同志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郭振涛同志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蒋小平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 荣同志为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袁 博同志为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文翔同志为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现提请:
免去:
赵选民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李贵成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蒋小平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李文翔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袁 博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郭振涛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杨红岩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江波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高卿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水宝泉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杨 森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海勇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强怀忍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检察长: 邱 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拟任命人员表态发言摘录

一、杨红岩
根据工作需要,我被提名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我感到非常荣幸。这既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又是对我提出的更高要求和考验。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我的任职,我将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实和完善自己,切实承担起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一)自觉摆正位置,找准坐标定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始终坚持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分管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院工作大局,摆正位置,找准坐标,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日常工作经常沟通,主动维护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组决策,自觉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揽功、不诿过,确保党组决策在自己手中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成空架。
(二)强化责任意识,适应角色转换。自己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这次调整到市院机关,对我来说,有一个角色转换的过程,也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我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尽快熟悉分管工作,尽快把握机关工作规律,切实把担子挑起来,聚精会神干事业,不遗余力谋发展。
(三)坚持学习为先,增强履职能力。要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第一要务,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系统性研究。进一步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方法措施。
(四)自觉接受监督,践行执法为民。主动把自身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事项,虚心听取批评、建议和意见,在接受监督中促进工作发展。
(五)强化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始终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以行率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时刻注意检点自己的言行,以自身行动为检察干警做出表率,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的每一次成长进步,都是组织培养、领导信任、同志们支持的结果,我只有发奋图强,忘我拼搏,才能上不愧党、下不愧民。因此,无论常委会能否通过对我的任职,我都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奋发有为,勤奋工作,为建设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的三门峡贡献出全部力量!
二、张江波
首先,感谢常委会对我的信任、支持。
(一)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我将把学习作为提升素质,改进不足、增强本领的重要途径。学政治,不断提升政治素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业务。学习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更好地履行职责。勤调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研、密切联系群众,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积累经验,多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检察干部良好形象。
(二)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一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之上、宪法法律之上”,时刻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二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将自身分管的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筹划部署落实,在服务大局中干好工作,不辱使命。三是坚持公正执法,坚持执法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三)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在履职中,我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多向人大领导及其常委会汇报分管的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确保正确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政纪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认认真真执法,扎扎实实工作,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请各位领导对我今后的工作多监督,多指导,有缺点和不足多批评,我一定不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尽职尽责,不辱使命。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3年4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范敏英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何红伟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薛 曙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松龙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保奇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彭建国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红英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习泽强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胡宏战、安春才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金贤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福恒、吴宝珍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魏 明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白旭春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韦子超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赵振营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卫秀萍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党立新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发荣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韩博飞同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赵选民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李贵成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蒋小平、李文翔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袁 博、郭振涛同志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范敏英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何红伟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王保奇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建国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红英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习泽强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胡宏战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安春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陈三奇、王利荣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楷德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赵 曜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立宏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邓 彬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周正茂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景志贤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郭旭飞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亚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会强、李 琦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刘占军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梁森林、杨 琼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吴洁梅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占通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路增广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郭建林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申宇航、郭丽莎、李 英、孙凤云、贾建兵、宋 杨、陈 巍同志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岩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江波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高卿、水宝泉、杨 森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海勇、强怀忍同志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赵 荣同志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杨红岩同志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杨 森同志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三奇同志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水宝泉同志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郭振涛同志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蒋小平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 荣同志为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袁 博同志为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文翔同志为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人员
主 任:王建勋
副主任:孙宗会  肖群兰  张朝红  李宝洲  吕均平  裴富平
秘书长:杨治安
委 员:上官卿  王永利  王永胜  卢夏慧  严汉英  杜宗文  李怀国  李述勇
    杨岱平  宋中魁  宋海军  张 劲  张志鹏  张淑敏  武跃峰  尚 正
    赵节跃  赵跃进  钱随章  高九思  靳跃军
缺席人员
委 员:庆志英  杨绍华  张廷善  张高山  张鹏飞  陈治华  张桂珠  钭正刚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王振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红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薛建峡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吕秋芬 市妇联副主席
李志增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邱 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金科 卢氏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东风 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高金庄 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志江 湖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建洲 渑池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许万群 义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永洁 市人大代表
仇珂粉 市人大代表
张金楼 市人大代表
马建东 市人大代表
马俊峰 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县级干部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