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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公安机关对市人大代表范新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12-07 信息来源:未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认主任会议许可公安机关对市人大代表范新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5年12月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朝红所作的《关于主任会议许可公安机关对市人大代表范新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同意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范新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意见,现予确认。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