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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未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工作规程

(2007年12月27日三门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
(一)常务委员会在6月至9月期间召开的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
(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前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三)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五)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参考。
(六)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结合专题调研和对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情况,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
(七)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指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审议意见依照《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规程》办理。
(八)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会议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和批准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将调整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向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将调整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对调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向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四)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调研情况,起草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应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复市人民政府。
(五)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必须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本工作规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