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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未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 议 制 度

(2007年12月27日三门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建议议程要提前向社会公布,会议的有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30日,办公室要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征求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报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办公室应制作并发送会议通知。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议程在《三门峡日报》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准备会议文件和材料。
(一)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及时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在开会10日前报送办公室。
(二)有关工作委员会协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开会20日前报送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草稿,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
(三)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协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开会10日前将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文稿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四)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在开会1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上述文件材料于会议召开7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开会前通过电话方式等落实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负责常务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负责常务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若干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拨打接听手机,不得观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或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提请会议审议的报告的报告人确定原则:
㈠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作报告。
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
㈢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报告时,作报告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机关准确回答组成人员询问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按键签到。组成人员入场就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其按签到键。
列席人员签到,实行填写签到表的方式。
组成人员申请发言时,按发言键在本人座位上发言。列席人员发言时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在本人座位上发言。
第二十条 需要在会议期间印发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并协调新闻单位作好报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办公室要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资料查阅、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编辑,在会议闭会后2周内印发常务委员会公报。
公报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由有关机关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公报经分管机关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校同意后,办公室制作《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议案,一般由相关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作说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市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或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监督、决定和任免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办法、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在会议规定的议程完成之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需要反映的问题,自选议题发言。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属于任免职的,实行逐人表决;属于通过人选名单的,实行一次性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7日内在《三门峡日报》上公布。
公布文稿,经分管机关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的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三门峡日报》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