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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未知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暂行办法

(2010年6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方式进行规范,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进行分组审议。现制定办法如下。
一、分组审议时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举行全体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集中听取有关报告和议案。
(二)参加会议人员分组进行审议。各组明确一名召集人,负责本组的审议;安排1—2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小组审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及时将本组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组的审议意见。
(三)举行全体会议,各组指定人员在会议上代表本组发言,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未尽意见可以再次发表。
(四)在各组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报告和议案分别进行表决。
(五)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审议意见,根据《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规程》,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分组办法
分组审议时一般分为三个组。
按照均衡的原则,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进行划分,每年调整一次。
三、各组召集人、记录人员、发言人的确定
分组审议时各组的召集人,由是常委会委员的机关各委、室主任轮流担任。记录由担任召集人的委、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组的发言人由各组的召集人在本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四、会议的分组方案、召集人的轮流顺序以及分组审议地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