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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未知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3年3月1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1、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由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办事机构会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2、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3名以上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4、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完善接待代表制度,热情及时地接待代表,认真办理代表反映的问题。
6、对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办事机构应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7、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适当时候,要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8、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一般要邀请代表参加。
9、市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寄发有关学习参考资料及必要的工作信息。
10、根据“两联双争三个一”活动的需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协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当地市人大代表参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特点或居住状况,采取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小组,定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驻我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代表编组及活动,由三门峡军分区政治部确定、组织。
驻市直单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一次。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和先进事迹,支持和激励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原选举单位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此类制度同时废止。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