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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02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年8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门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
  
  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被询问人为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询问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六条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不了解、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要在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搞好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充分做好询答准备。
  
  第八条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询问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协调和询答准备;(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九条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一般从列入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选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会举行1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部门沟通协调后,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后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查方案、具体问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应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等组成的专题询问调查组,向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征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的专题调查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项,拟出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提纲于专题询问会举行7日前告知受询问单位。被询问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专题询问的工作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回答询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被询问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会举行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会可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也可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进行。
  
  第十四条专题询问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在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被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五条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被询问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被询问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同时要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答非所问或发言冗长的,主持人可当场叫停,并要求其会后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涉及的部门都要参加会议,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六条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被询问部门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被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后,函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被询问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对落实办理不力、不到位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果。
  
  第二十条专题询问会议可安排主流媒体现场采访,询问意见落实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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